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交通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交通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