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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存款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将存款人名称、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注册地的地区代码和开证日期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录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符合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条件的,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打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交存款人,并留存该存款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款人不符合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条件的,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第十八条 存款人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后,在证明有效期内需要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持“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注销手续。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编号录入系统,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资金性质、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办理行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提交信息之外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下一步开户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后,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QFⅡ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办理行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提交信息之外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下一步开户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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