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0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部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信访室是建设部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机构,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本办法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 部信访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部信访室转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负责解决的信访问题,或者转部有关司局处理的信访问题,有关省级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各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有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