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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方案
  (一)机构设置
  1.撤销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级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
  2.组建国家统计局省(区、市)调查总队31个,副省级城市调查队15个,市(地、州、盟)调查队318个,县(市、区、旗)调查队887个。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原则上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一级别。
  (二)职能配置
  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的现有职能全部转移给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并将逐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重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和统计局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总编制数核定为19600名,比原有三支调查队编制精简约10%。各级调查队要通过深化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同时补充一部分新生力量。
  各级调查队的领导职数,由国家统计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领导体制和干部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国家统计局对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党组织的设置和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由中组部另行规定。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渠道不变。各级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同时,改革调查员用工制度,逐步实行聘用制。
  目前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各种设备、网络资源等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其产权关系维持现状。
  (六)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调查队独立组织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调查的,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数据为准。
  (七)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改革和内设机构调整
  改革国家统计局设在各地的三支调查队管理体制的同时,相应改革国家统计局三支调查总队,同时调整国家统计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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