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5年是
《条例》发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键的一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实施
《条例》为统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全面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贯彻实施
《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各地要在广泛宣传
《条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2005年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在一季度以清理非法职业中介为重点,与公安、人事、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取缔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二是在三季度以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为重点,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使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遏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在四季度以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并逐步杜绝新的拖欠工资行为。四是切实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效。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力量,认真负责地做好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还要尽快制定对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