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一部分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最终用户中其中有一家为关联企业,调查机关通过审查认为,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基本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采取公司报告的直接销售到最终用户以及销售到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通过初裁后的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报告的材料真实可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维持关于对出口价格计算基础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所报的销售到香港最终用户的销售量对最终倾销幅度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倾销幅度作了相应的调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公司未能够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据证明其售与香港贸易商的货物全部出口到中国大陆,因此,调查机关无法核实该公司所报出口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在合理的基础上推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调查机关通过核查核实了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退款及赔偿、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两岸间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初裁后,调查机关通过核查核实了公司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公司报告的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予以接受。
台湾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裁中,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在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之后,调查机关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的前6个型号,这6个型号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量约占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量的74.25%。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上述6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在终裁计算中,调查机关继续选用此6个型号作为确定该公司倾销幅度的基础。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台湾地区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但在分型号测试中发现其中1个型号的台湾地区销售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调查期生产成本加上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构造其结构正常价值。其余5个型号的台湾地区销售总量占其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在初裁中的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公司成本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所提供的成本数据基本上是真实完整的,因此,在终裁计算中,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接受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剩余的5个型号的台湾地区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4个型号台湾地区销售低于当季生产成本的数量占同期台湾地区同型号销售总量的比例低于20%,1个型号的台湾地区销售低于季生产成本数量占同期该型号销售总量的比例高于20%,但是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能够在调查期内得以回收,因此,调查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依据所有的台湾地区交易作为确定各型号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在终裁计算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通过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另一部分直接销售到中国大陆的最终用户,这与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情况基本一致,因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取所提交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通过审查,发现公司将出口到香港最终用户的交易报入了出口到中国大陆的交易表中,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其出口到香港最终用户的被调查产品全部出口到中国大陆,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计算中接受公司所报的全部交易。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提交的调整项目金额合理可信,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继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其信用费用调整项目采用该公司报告的短期利率进行了重新调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公司提供了关于短期利率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通过核查认为公司确实采用出口押汇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在终裁计算中,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调整项目。
关于佣金,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最佳可获得的证据重新计算出口的佣金调整项目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佣金项目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确实有证据证明其佣金的发生,因此在终裁计算中,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佣金费用调整项目。
对该公司报告的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出口港)、两岸间运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