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2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所有被调查公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下,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倾销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围之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保证金的退还
对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
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9月1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