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所必需的产品标准、图纸、工艺和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生产工装设备;
(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样机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计量检定设备量值溯源文件复印件;
(六)技术报告(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七)产品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八)产品技术标准(含检验方法或校准方法);
(九)使用说明书(含安装说明、安全防护说明);
(十)研制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测试报告;
(十一)用户试用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审查表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九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技术要求的,通知企业到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机构在样机试验时应先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全面分析申请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新产品的设计原理、结构、材质以及技术指标,包括对铁路具体使用环境及管理的适应性,提出技术资料审查意见,并完成技术审查大纲(包括技术审查内容、审查依据、样机试验大纲等)的编制。
样机试验大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试验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和试验方法。技术审查大纲须经专业技术机构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机构按照样机试验大纲规定的项目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并出具样机试验报告。试验后的样机应退还企业,或由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