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
(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三)瞭望条件良好;
(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但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不得设置人行过道。
第六条 因特殊需要,可申请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设置临时铁路道口应当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公告使用期限,并设人看守。
第七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线路上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设置或拓宽的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位置、宽度、安全防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等文件;
(四)拟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平面示意图;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或铁路,还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
(六)申请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的,还需提供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九条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受理的申请属于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