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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
  (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七条 铁道部运输局审查申请材料后,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认为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的,可聘请专家评审。
  第八条 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应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地点、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铁道部申请办理认定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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