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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型号认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和相关技术政策;
  (二)申请人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运用等良好业绩;
  (五)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型号认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满足中国铁路运输需要的论证报告;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等资料;
  (四)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
  (五)产品的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和图样;
  (六)能够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相关文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十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型号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科技司会同运输局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维修合格证的申请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或鉴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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