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见附件2),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五、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见附件3),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经海关核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有使用价值的放弃货物,经营企业应当将拟放弃货物运至海关指定仓库。
六、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见附件4),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凭以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七、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二)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无进出口货物的免于提交);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海关派员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时,被核查企业应当提供有关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进行确认。
被核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对《海关加工贸易核查记录表》附表(见附件5)内容予以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
九、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