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提出申请的时间、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出口国国内销售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认为,韩国晓星公司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关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立案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商务部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200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
(三)复审调查期
依据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确定本次复审的调查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9日。
(四)立案通知
2004年4月26日,商务部就复审立案及相关事宜正式通知了韩国晓星公司、韩国驻华使馆、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
(五)收集证据
2004年4月30日、9月13日,商务部分别向韩国晓星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2004年9月24日,商务部收到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提交的《对韩国晓星株式会社聚酯切片反倾销复审案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
2004年10月8日,商务部收到韩国晓星公司提交的《对中国化纤工业协会〈聚酯切片反倾销复审调查问卷答卷的评论〉的评论意见》。
2004年10月2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提交的《对晓星公司有关材料的评论》。
商务部依法对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给予了考虑。
2004年10月下旬,商务部核查小组对韩国晓星公司在中国大陆有关关联公司和被调查产品部分进口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下旬,商务部核查小组就韩国晓星公司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期间未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
(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