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重点地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每省要确定2个地市,重点检查经销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应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凡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应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确定重点地区开展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专项执法检查。请各地按照要求对辅助降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和减肥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物品,以及营养素补充剂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具体抽检工作另行通知。凡违法添加物品的,应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按《
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目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
食品卫生法》的违法行为受到依法处理,处理率95%以上。
(三)婴幼儿配方食品
1、工作重点:在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整治基础上,在生产环节,重点整治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在流通环节,确定重点城市、重点市场加大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抽查力度。
2、整治内容
(1)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各省要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为重点,严格按照《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于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停止其生产经营,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