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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对违规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已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并承诺不占用客户托管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对自营账户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并承诺自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
  第八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做出的承诺承担直接责任,并明确责任追究和责任承担的方式。
  第九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周密完整并有效执行。
  第十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足额到位,不存在以下行为:
  (一)抽逃资本、虚假出资;
  (二)委托他人行使股权;
  (三)股东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产;
  (四)违法向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的要求,守法、规范、诚信、勤勉执业,不存在聘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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