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41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鼓励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提升证券行业的整体信誉,现就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类证券公司应当具备风险底数清楚,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项财务和业务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要求;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具备防止出现重大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经营合规,管理规范,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并能按期完成有关整改事项等条件。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并负责组织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的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评审通过者,确定为规范类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证券公司在申请评审前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四、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会计报表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并对业务活动相关事宜的真实、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者,按照《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规范类证券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申请各相关核准事项的行政许可并开展相应业务;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状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主动化解既存风险的力度等,选择与其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称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我会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经试点证明成熟的业务、产品创新方案等,将逐步在规范类公司中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