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在重组改制期间,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企业合并改制成立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
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存。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可以由集团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企业和下属企业是指产权关系上的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业务类指标的定义和统计标准,以《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中快报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行修订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3日起施行。
关于《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的说明
随着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民航行政管理的内容和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为适应行业管理需求,改进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民航总局制定《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行业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