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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民航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定数据传输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财经信息。
  第十四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年报。
  第十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如实填报财务快报。部分无法在规定时限确定的信息,应当合理填报。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根据有关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对报送的会计报表按下列方式进行汇总:
  (一)在不具有产权关系,即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企业间进行报表汇总,采用简单的叠加汇总方式。
  (二)在以产权为纽带组成的企业集团内部或者在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报表汇总,应当采用合并汇总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年报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信息,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九条 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第四章 财经信息的保管和提供

  第二十条 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民航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可以对外公布的行业财经信息由民航总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民航总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通报制度,为行业内各企业提供同等口径和范围的财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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