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总部及下属经营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 安全目标与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时效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切实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保护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保证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
(二)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时效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提高证券期货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安全专业素质以及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提高信息系统的可用率和灾难恢复能力,为业务的可持续性运行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任制原则:安全管理应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注重以法律手段明确与他方的责任关系,通过契约、协调等方式与他方进行责任划分,明确进行风险转移,通过责任主体制约他方。
(二)规范化原则:遵循国内、国际的信息安全标准及行业规范,对信息系统实行等级保护。
(三)全面统筹原则: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应贯穿于信息化全过程,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安全与发展并进,管理与技术并重,应急防御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四)实用性原则:在确保信息系统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讲究实效,避免重复和盲目投资,积极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成熟的先进技术和专业安全服务,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成本,保障安全运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 主体单位应建立以安全组织体系为核心、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安全技术体系为支撑的全面信息安全体系,保持三个体系稳定、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