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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信息字[2005]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为规范行业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会员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经营机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经营机构包括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第二章 安全职责划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四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是各自信息系统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证券通信公司受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营机构的委托,负责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保障交易、结算等业务数据的及时安全传送。期货交易所负责期货交易和结算处理、信息发布、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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