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2005年3月22日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