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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

  第三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发表。监察员应当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监察员应当依法为行政相对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九条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监察员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执法事项。除另有授权外,监察员应当在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监察事项或者行政处罚事项超出本人监察类别、职责和监察范围的,应当向有关机关、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员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伪造监察员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3日起施行。1999年5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1)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行使行政机关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监察员的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执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监察员证件夹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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