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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2005)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对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工作的人员,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收留其监察员证3至6个月,或者建议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三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注销监察员证件的,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时将名单报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建立监察员执法责任制,监察部门和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执法责任制定期组织评估考核,有关评估考核情况作为人事部门选拔、任用、惩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察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准则

  第三十二条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四)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
  (五)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颁发、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事项;
  (六)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属机关或者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一)制止违法行为;(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五)抽样取证;(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公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执行有关罚款及其他罚没物的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或者其他罚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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