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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55号——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口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55号)


  近期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对炜时有限公司(注册号:A158040213)输入的废五金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均为完整的废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垃圾”,且其中还夹带有数十台包装完好、全新的电脑显示屏、主机以及超薄液晶显示屏。该批货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16487.10-1996)的要求,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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