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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进口废物
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有关通知
(2004年12月29日 国质检检函[2004]10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监督管理,保护我国环境、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内地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采取了注册管理措施,公布了予以注册的企业名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59号和第202号公告)。为保证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受理外贸合同卖方为已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报检,所申报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必须是已经批准的类别。
  二、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时,应根据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料(见附件2),对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申报H.S.编码是否属于批准注册产品种类涵盖范围(见附件1)进行核对。2005年2月1日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要求报检人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2005年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发日期为准)后至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正式使用前的阶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本局报检的列入《需实施重点查验的注册供货企业名单》供货企业(见附件3)的第一至第三批货物实施100%掏箱检验。如未发现环保和质量问题,则转为正常检验水平。
  四、2005年1月1日后,各局上报《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编号,属于集装箱承载的应列明不合格货物的集装箱号。
  五、各局在执行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注册产品种类涵盖H.S.编码表
     2.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料(略)
     3.需重点查验的注册供货企业名单(略)

  附件1:

进口废物原料注册产品种类涵盖H.S.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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