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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失效]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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