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9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
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