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管理大型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和《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为指导各地做好首次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选活动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申报企业的性质、规模、行业不限。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及宣传工作,发动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争创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本次评选要求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企业数为3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
2005年1月至3月,各省(区、市)成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通过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申报
2005年3月至5月,由省级评选领导机构进行初审,确定本省(区、市)上报企业名单,并于5月前将名单及其相关评选资料上报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查
2005年5月至6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查。
2005年6月至9月,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四阶段:公告
2005年9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将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2005年10月,由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发布会,公告评选结果。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法
一、目的及意义
为积极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和《
安全生产法》,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选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活动,通过对职业卫生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效果显著的示范企业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企业争优创先。
二、评选原则
企业自愿申请,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选组织
由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成立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决策有关评选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选小组和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办公室(简称:评选办公室)。
专家评选小组由职业卫生专家组成,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评选办公室为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所,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受理初审材料、组织现场评审、汇总资料、授牌表彰等事务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卫生厅(局)、安全监管局和总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四、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
2、遵守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3、近三年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
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程序规范,职业病防治经费有保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评选程序
1.自评和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认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认定标准的,向省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申报表,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自评分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初审:省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领导机构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评选办公室;
3.资料审查:评选办公室对省级评选领导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4.现场评审:由专家评选小组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结束后15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对现行管理体系的各要素和有关措施的描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现场评审意见;
5.审批:现场评审达到900分以上(含900分)且无一票否决项的,由评选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6.公告:获得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由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进行授牌,并向社会公告。
六、评选内容
评选内容分为12项: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前期预防;
3.材料和设备管理;
4.作业场所管理;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6.履行告知义务;
7.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职业健康监护;
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10.职业卫生培训;
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12.群众监督。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七、示范企业的管理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3年。获得此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向评选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情况,一旦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取消该示范企业的称号。
附件2
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
┃ 项目 │ 内容 │ 评分要点及标准 │一票否决│备注┃
┠─────┼─────────────┼─────────────┼────┼──┨
┃1 │1.1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20分;查阅书面承诺文件;没│ 是 │ ┃
┃组织机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有不得分。 │ │ ┃
┃构和规 │策标准 │ │ │ ┃
┃章制度 │ │ │ │ ┃
┃建设 │ │ │ │ ┃
┃(190分) │ │ │ │ ┃
┠─────┼─────────────┼─────────────┼────┼──┨
┃ │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20分;查阅书面文件,领导小│ 否 │ ┃
┃ │ │组包括最高决策者、职能部门│ │ ┃
┃ │ │及工会代表;没有不得分。 │ │ ┃
┠─────┼─────────────┼─────────────┼────┼──┨
┃ │1.3 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20分;必须设置专兼职的职业│ 是 │ ┃
┃ │构 │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没有不得│ │ ┃
┃ │ │分。 │ │ ┃
┠─────┼─────────────┼─────────────┼────┼──┨
┃ │1.4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10分; │ 否 │ ┃
┃ │生专业人员 │ │ │ ┃
┠─────┼─────────────┼─────────────┼────┼──┨
┃ │1.5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20分;查阅目标中是否涉及职│ 是 │ ┃
┃ │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业病防治工作,并有层层分解│ │ ┃
┃ │ │的目标;没有不得分。 │ │ ┃
┠─────┼─────────────┼─────────────┼────┼──┨
┃ │1.6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20分;查阅书面的职业病防治│ 否 │ ┃
┃ │施方案 │计划和实施方案,计划应当包│ │ ┃
┃ │ │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 │ ┃
┃ │ │件等内容;缺一项扣2分。实 │ │ ┃
┃ │ │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 │ ┃
┃ │ │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 │ │ ┃
┃ │ │法;缺一项扣2分。 │ │ ┃
┠─────┼─────────────┼─────────────┼────┼──┨
┃ │1.7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10分;查阅书面的职业卫生管│ 否 │ ┃
┃ │度 │理制度;管理制度要明确职业│ │ ┃
┃ │ │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机构及│ │ ┃
┃ │ │其职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 ┃
┃ │ │等方面;缺一项扣2分。 │ │ ┃
┠─────┼─────────────┼─────────────┼────┼──┨
┃ │1.8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10分;查阅书面的岗位操作规│ 否 │ ┃
┃ │ │程;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相应│ │ ┃
┃ │ │的操作规程;缺一个岗位扣1 │ │ ┃
┃ │ │分。 │ │ ┃
┠─────┼─────────────┼─────────────┼────┼──┨
┃ │1.9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10分;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 否 │ ┃
┃ │ │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所使│ │ ┃
┃ │ │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产品、│ │ ┃
┃ │ │副产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 │ ┃
┃ │ │因素动态监测结果、职业健康│ │ ┃
┃ │ │监护结果、职业病人清单、防│ │ ┃
┃ │ │护设施清单等内容;缺一项内│ │ ┃
┃ │ │容扣1分。 │ │ ┃
┠─────┼─────────────┼─────────────┼────┼──┨
┃ │1.10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 │10分;查阅劳动者清单,一人│ 否 │ ┃
┃ │护档案 │一份档案;缺一人扣1分。 │ │ ┃
┠─────┼─────────────┼─────────────┼────┼──┨
┃ │1.11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 │10分;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包│ 否 │ ┃
┃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括检测点的分布、检测周期、│ │ ┃
┃ │ │委托的机构、经费保障等内 │ │ ┃
┃ │ │容;缺一项扣2分。 │ │ ┃
┠─────┼─────────────┼─────────────┼────┼──┨
┃ │1.12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 │20分;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 是 │ ┃
┃ │要的经费投入 │纳入成本预算,包括人员、机│ │ ┃
┃ │ │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 │ ┃
┃ │ │评价、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 │ ┃
┃ │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 │ ┃
┃ │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 │ ┃
┃ │ │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 │ ┃
┃ │ │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 │ ┃
┃ │ │险等方面;缺一项扣2分。 │ │ ┃
┠─────┼─────────────┼─────────────┼────┼──┨
┃ │1.13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0分;查阅工伤保险号,缺一│ 是 │ ┃
┃ │ │人扣1分。 │ │ ┃
┠─────┼─────────────┼─────────────┼────┼──┨
┃2 │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0分;查申报回执;不及时申│ 是 │ ┃
┃前期预 │ │报扣10分;未如实申报或者不│ │ ┃
┃防(90分)│ │申报不得分。 │ │ ┃
┠─────┼─────────────┼─────────────┼────┼──┨
┃ │2.2 建设项目预评价经过卫生│25分;未进行或者无资质单位│ 否 │ ┃
┃ │行政部门批准 │所做评价不得分;查建设项目│ │ ┃
┃ │ │清单及预评价报告未得到批准│ │ ┃
┃ │ │不得分。 │ │ ┃
┠─────┼─────────────┼─────────────┼────┼──┨
┃ │2.3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20分;查卫生审查报告;未经│ 否 │ ┃
┃ │目进行卫生审查 │卫生审查或者防护设施设计不│ │ ┃
┃ │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施工│ │ ┃
┃ │ │的,不得分。 │ │ ┃
┠─────┼─────────────┼─────────────┼────┼──┨
┃ │2.4 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防护│15分;查卫生验收报告、控制│ 否 │ ┃
┃ │设施卫生验收 │效果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 ┃
┃ │ │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而│ │ ┃
┃ │ │投入运行的,不得分。 │ │ ┃
┠─────┼─────────────┼─────────────┼────┼──┨
┃3 │3.1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20分;综合评估本单位的技 │ 是 │ ┃
┃材料和 │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工艺和材料的先进水平,│ │ ┃
┃设备管 │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最先进的得满分,中等者10 │ │ ┃
┃理(95分)│ │分,落后的不得分。 │ │ ┃
┠─────┼─────────────┼─────────────┼────┼──┨
┃ │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10分;使用者不得分。 │ 是 │ ┃
┃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 │ ┃
┃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 │ ┃
┠─────┼─────────────┼─────────────┼────┼──┨
┃ │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5分;未要求的不得分。 │ 否 │ ┃
┃ │应商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 │ │ │ ┃
┃ │法》要求 │ │ │ ┃
┠─────┼─────────────┼─────────────┼────┼──┨
┃ │3.4 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10分;隐瞒的不得分。 │ 是 │ ┃
┃ │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 │ │ │ ┃
┠─────┼─────────────┼─────────────┼────┼──┨
┃ │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10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 否 │ ┃
┃ │备有中文说明书 │明书的,不得分。 │ │ ┃
┠─────┼─────────────┼─────────────┼────┼──┨
┃ │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10分;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否 │ ┃
┃ │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示说明的,不得分。 │ │ ┃
┃ │和中文警示说明 │ │ │ ┃
┠─────┼─────────────┼─────────────┼────┼──┨
┃ │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10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 否 │ ┃
┃ │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明书不得分。 │ │ ┃
┃ │文说明书 │ │ │ ┃
┠─────┼─────────────┼─────────────┼────┼──┨
┃ │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5分;现场查看,没有中文说 │ 否 │ ┃
┃ │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不得分。 │ │ ┃
┃ │明书 │ │ │ ┃
┠─────┼─────────────┼─────────────┼────┼──┨
┃ │3.9 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5分;现场查看,转嫁者不得 │ 否 │ ┃
┃ │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分。 │ │ ┃
┃ │单位和个人 │ │ │ ┃
┠─────┼─────────────┼─────────────┼────┼──┨
┃ │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 │5分;现场查看,接受者不得 │ 否 │ ┃
┃ │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分。 │ │ ┃
┠─────┼─────────────┼─────────────┼────┼──┨
┃ │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 │5分;现场查看,有毒物品包 │ 否 │ ┃
┃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装没有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 │ ┃
┃ │ │说明的,不得分。 │ │ ┃
┠─────┼─────────────┼─────────────┼────┼──┨
┃4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35分;一个作业点、一种有害│ 否 │ ┃
┃作业场 │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因素不达标扣5分。 │ │ ┃
┃所管理 │ │ │ │ ┃
┃(120分) │ │ │ │ ┃
┠─────┼─────────────┼─────────────┼────┼──┨
┃ │4.2 生产布局合理 │10分;符合GBZ1-2002要求; │ 否 │ ┃
┃ │ │一项不合理扣2分。 │ │ ┃
┠─────┼─────────────┼─────────────┼────┼──┨
┃ │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10分;未分开不得分。 │ 否 │ ┃
┠─────┼─────────────┼─────────────┼────┼──┨
┃ │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 │ │ ┃
┃ │警装置 │ │ │ ┃
┠─────┼─────────────┼─────────────┼────┼──┨
┃ │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 │ │ ┃
┃ │场急救用品 │ │ │ ┃
┠─────┼─────────────┼─────────────┼────┼──┨
┃ │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 │ │ ┃
┃ │洗设备 │ │ │ ┃
┠─────┼─────────────┼─────────────┼────┼──┨
┃ │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 │ │ ┃
┃ │急撤离通道 │ │ │ ┃
┠─────┼─────────────┼─────────────┼────┼──┨
┃ │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 │ │ ┃
┃ │要的泄险区 │ │ │ ┃
┠─────┼─────────────┼─────────────┼────┼──┨
┃ │4.9 放射工作场所配置报警装│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置 │ │ │ ┃
┠─────┼─────────────┼─────────────┼────┼──┨
┃ │4.10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 │5分;未配置不得分。 │ 否 │ ┃
┃ │储存,配置报警装置 │ │ │ ┃
┠─────┼─────────────┼─────────────┼────┼──┨
┃ │4.11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黄色区域警示线 │ │ │ ┃
┠─────┼─────────────┼─────────────┼────┼──┨
┃ │4.12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区域警示线 │ │ │ ┃
┠─────┼─────────────┼─────────────┼────┼──┨
┃ │4.13 高毒作业设置淋浴间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 │4.14 高毒作业设置更衣室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 │4.15 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专用间 │ │ │ ┃
┠─────┼─────────────┼─────────────┼────┼──┨
┃ │4.16 女工冲洗室 │5分;未设置不得分。 │ 否 │ ┃
┠─────┼─────────────┼─────────────┼────┼──┨
┃5 │5.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10分;未设专人不得分。 │ 否 │ ┃
┃作业场 │日常监测 │ │ │ ┃
┃所职业 │ │ │ │ ┃
┃病危害 │ │ │ │ ┃
┃因素的 │ │ │ │ ┃
┃监测 │ │ │ │ ┃
┃(40分) │ │ │ │ ┃
┠─────┼─────────────┼─────────────┼────┼──┨
┃ │5.2 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10分;没有取得资质的检测评│ 否 │ ┃
┃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价不得分,未定期检测、周期│ │ ┃
┃ │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 │ ┃
┠─────┼─────────────┼─────────────┼────┼──┨
┃ │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10分;未存入档案不得分。 │ 否 │ ┃
┃ │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 │ ┃
┠─────┼─────────────┼─────────────┼────┼──┨
┃ │5.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10分;未报告不得分。 │ 否 │ ┃
┃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
┠─────┼─────────────┼─────────────┼────┼──┨
┃6 │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10分;未公布不得分。 │ 否 │ ┃
┃履行告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 │ │ ┃
┃知义务 │ │ │ │ ┃
┃(90分) │ │ │ │ ┃
┠─────┼─────────────┼─────────────┼────┼──┨
┃ │6.2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10分;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 否 │ ┃
┃ │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载明相关事项不得分。 │ │ ┃
┃ │及其后果 │ │ │ ┃
┠─────┼─────────────┼─────────────┼────┼──┨
┃ │6.3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10分;合同中未载明相关事项│ 否 │ ┃
┃ │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不得分。 │ │ ┃
┠─────┼─────────────┼─────────────┼────┼──┨
┃ │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10分;未公布不得分。 │ 否 │ ┃
┠─────┼─────────────┼─────────────┼────┼──┨
┃ │6.5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10分;未告知不得分。 │ 否 │ ┃
┃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 │ ┃
┠─────┼─────────────┼─────────────┼────┼──┨
┃ │6.6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5分;通过公告栏、合同、书 │ 否 │ ┃
┃ │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得│ │ ┃
┃ │ │分。 │ │ ┃
┠─────┼─────────────┼─────────────┼────┼──┨
┃ │6.7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15分;不告知上岗前体检结果│ 否 │ ┃
┃ │结果 │扣5分,不告知在岗期间体检 │ │ ┃
┃ │ │结果扣5分,不告知离岗体检 │ │ ┃
┃ │ │结果扣5分。 │ │ ┃
┠─────┼─────────────┼─────────────┼────┼──┨
┃ │6.8 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20分;不告知不得分。发现一│ 否 │ ┃
┃ │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例扣10分 。 │ │ ┃
┠─────┼─────────────┼─────────────┼────┼──┨
┃7 │7.1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5分;不齐全不得分。 │ 否 │ ┃
┃防护设 │ │ │ │ ┃
┃施和个 │ │ │ │ ┃
┃人防护 │ │ │ │ ┃
┃用品 │ │ │ │ ┃
┃(100分) │ │ │ │ ┃
┠─────┼─────────────┼─────────────┼────┼──┨
┃ │7.2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10分;不齐全不得分。 │ 否 │ ┃
┠─────┼─────────────┼─────────────┼────┼──┨
┃ │7.3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15分;一台无效扣2分 │ 否 │ ┃
┠─────┼─────────────┼─────────────┼────┼──┨
┃ │7.4 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5分;无计划扣2分,不组织实│ 否 │ ┃
┃ │划,并组织实施 │施不得分。 │ │ ┃
┠─────┼─────────────┼─────────────┼────┼──┨
┃ │7.5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30分;查合格证明书;一种不│ 否 │ ┃
┃ │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合格扣2分。 │ │ ┃
┠─────┼─────────────┼─────────────┼────┼──┨
┃ │7.6 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5分;无记录不得分。 │ 否 │ ┃
┃ │放登记记录 │ │ │ ┃
┠─────┼─────────────┼─────────────┼────┼──┨
┃ │7.7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10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无│ 否 │ ┃
┃ │病防护设备 │维修记录不得分。维修不及 │ │ ┃
┃ │ │时,信息不畅通,不得分。 │ │ ┃
┠─────┼─────────────┼─────────────┼────┼──┨
┃ │7.8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10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无│ 否 │ ┃
┃ │救援设施 │维修记录不得分。维修不及 │ │ ┃
┃ │ │时,信息不畅通,不得分。 │ │ ┃
┠─────┼─────────────┼─────────────┼────┼──┨
┃ │7.9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人│10分;查维修和检测记录;无│ 否 │ ┃
┃ │职业病防护用品 │记录不得分。维修不及时,信│ │ ┃
┃ │ │息不畅通,不得分。 │ │ ┃
┠─────┼─────────────┼─────────────┼────┼──┨
┃8 │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5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查 │ 否 │ ┃
┃职业健 │健康检查 │扣1分。 │ │ ┃
┃康监护 │ │ │ │ ┃
┃(85分) │ │ │ │ ┃
┠─────┼─────────────┼─────────────┼────┼──┨
┃ │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10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查│ 否 │ ┃
┃ │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扣1分。 │ │ ┃
┃ │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 │ ┃
┃ │病危害的作业 │ │ │ ┃
┠─────┼─────────────┼─────────────┼────┼──┨
┃ │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5分;查体检档案;一名不查 │ 否 │ ┃
┃ │健康检查 │扣1分。 │ │ ┃
┠─────┼─────────────┼─────────────┼────┼──┨
┃ │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5分;安排一名扣1分。 │ 否 │ ┃
┃ │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 │ ┃
┠─────┼─────────────┼─────────────┼────┼──┨
┃ │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10分;一名未调离扣1分。 │ 否 │ ┃
┃ │康损害的劳动者 │ │ │ ┃
┠─────┼─────────────┼─────────────┼────┼──┨
┃ │8.6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 │10分;未经检查而解除或者终│ 否 │ ┃
┃ │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止劳动合同扣1分。 │ │ ┃
┃ │同 │ │ │ ┃
┠─────┼─────────────┼─────────────┼────┼──┨
┃ │8.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符合要│5分;未妥善保管不得分。 │ 否 │ ┃
┃ │求,并妥善保管 │ │ │ ┃
┠─────┼─────────────┼─────────────┼────┼──┨
┃ │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5分;一名不提供不得分。 │ 否 │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 │ ┃
┠─────┼─────────────┼─────────────┼────┼──┨
┃ │8.9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10分;不安排不得分。 │ 否 │ ┃
┃ │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 │ │ ┃
┃ │察 │ │ │ ┃
┠─────┼─────────────┼─────────────┼────┼──┨
┃ │8.10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 │5分;安排一名未成年工不得 │ 否 │ ┃
┃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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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 │5分;有安排孕期或者哺乳期 │ 否 │ ┃
┃ │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 │ ┃
┃ │儿有危害的作业 │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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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禁止使用童工 │5分;使用童工不得分。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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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5分;不发津贴不得分。 │ 否 │ ┃
┃ │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 │ │ ┃
┃ │津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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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1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10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否 │ ┃
┃职业病 │应急救援预案 │援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 │ ┃
┃危害事 │ │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 │ │ ┃
┃故的应 │ │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 │ ┃
┃急救援 │ │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 │ ┃
┃(40分) │ │容;缺一项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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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20分;现场查看。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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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10分;查演练记录;未演练不│ 否 │ ┃
┃ │应急救援预案 │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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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0分;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 否 │ ┃
┃职业卫 │、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 ┃
┃生培训 │ │ │ │ ┃
┃(50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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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 │20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培│ 否 │ ┃
┃ │职业卫生培训 │训扣1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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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 │20分;查培训记录;一人未培│ 否 │ ┃
┃ │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训扣1分。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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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1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 │5分;未报告不得分。 │ 否 │ ┃
┃职业病 │告职业病人 │ │ │ ┃
┃诊断与 │ │ │ │ ┃
┃病人保 │ │ │ │ ┃
┃障(50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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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 │5分;未报告不得分。 │ 否 │ ┃
┃ │告疑似职业病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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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5分;未报告不得分。 │ 否 │ ┃
┃ │报告职业病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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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 │10分;有一名未安排不得分。│ 否 │ ┃
┃ │业病诊断、鉴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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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安 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 │5分;未安排不得分。 │ 否 │ ┃
┃ │职业病诊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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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 │5分;一项未安排扣5分。 │ 否 │ ┃
┃ │、定期检查、康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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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调离职业病人 │5分;未调离不得分。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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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5分;未安置不得分。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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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5分;不提供不得分。 │ 否 │ ┃
┃ │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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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群众 │12.1 建立工会组织 │20分;核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 是 │ ┃
┃监督 │ │基层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文件。│ │ ┃
┃(50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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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10分;设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否 │ ┃
┃ │检查网络 │委员会(或小组)、设立工会│ │ ┃
┃ │ │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缺一项│ │ ┃
┃ │ │扣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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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开展群众监督活动 │10分;开展“安康杯”竞赛等│ 否 │ ┃
┃ │ │活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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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 │10分;查平等协商制度文本,│ 否 │ ┃
┃ │同 │查集体合同文本,缺一项扣5 │ │ ┃
┃ │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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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 │ │ │ │ ┃
┃分(总分 │ │ │ │ ┃
┃1000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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