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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号——能源效率标识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第2号)


  为贯彻《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申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交纳备案费用。
  授权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北京海淀区知春路4号,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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