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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失效]

  (四)分装企业要求。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不合格项改进。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六)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7)。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六、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二)发证检验。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发证检验中,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食品标签的具体检验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完成后需出具检验报告一式5份(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发证检验判定。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核查组确认的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原产地域产品等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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