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失效]

  (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申请书式样见附1);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
  (二)现场核查。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核查组一般由2~3人组成。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2)。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5)。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6)。
  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
  (三)免于现场核查。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