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的通知
(2004年12月23日 国质检监[2004]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职责的需要,完善深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进行了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国质检监函[2003]515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
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二、本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
(一)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