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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5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第十八条 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 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 制造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 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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