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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5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
  (二)汽车产品已行驶的里程;
  (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
  (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
  (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
  (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
  (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
  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第十二条 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 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 修理商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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