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一)在控制事故事态的发展、实施人员救护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
(二)封存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与设施;
(三)编制证人名册;
(四)保存残骸应急移动的原始记录;
(五)收集易失的物证。
第三十条 国防科工委或国防科工委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与所调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
(二)对事故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三)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与事故相关的情况;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
(四)参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试验工作,可提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补充分析、试验要求;
(五)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透露事故信息;
(六)保守被调查对象的秘密;
(七)不得透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个人观点。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应组织与所审查事故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成立事故审查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和调查报告,必要时核实调查过程;
(二)对事故调查结论做出评价;
(三)提交事故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和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事故分析和相关试验,提供调查和审查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源和后勤保障等。
第七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军工产品质量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由于研制生产过程管理不善或质量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暂停责任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