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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检验、计量器具在合格有效期内;
  (三)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产品质量稳定,有合格的供应单位;
  (四)工作环境符合有关规定;
  (五)生产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六)产品应经检验、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测试和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按合同和标准要求对配套产品进行入厂复验,装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使用。
  第二十五条 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交付的产品在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生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研制生产工作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包括:
  (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
  (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
  (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
  (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
  (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
  (六)大型船舶倾覆、沉没,船体及重要系统严重毁坏;
  (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产品的类别、型号及研制单位;
  (三)事故现象及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产品损坏程度;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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