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4]1539号)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现将《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