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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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 │ 剂量 │ 最低浓度要求(g/立方米) ┃
┃ │ (g/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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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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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48 │ 36 │ 24 │ 17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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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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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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