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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32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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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度  │    剂量    │        最低浓度要求(g/立方米)      ┃
┃      │   (g/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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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
┃  ≥21℃  │    48    │   36   │  24  │   17   │   14   ┃
┠──────┼─────────┼──────┼────┼──────┼──────┨
┃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
┃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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