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于2004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工作规则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