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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按照由各省人民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业务表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主办单位,在拟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六个月前申报表彰奖励计划,并填写《国家林业局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申报表》;
  (二)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审核,并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批准后向有关申报单位下达单项业务表彰奖励计划;
  (三)主办单位根据批准的表彰奖项和数量,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进行推荐;
  (四)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组织评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后,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批;
  (五)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拟定表彰决定,公布结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分别制定各项单项业务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应按规定使用规范的荣誉称号或奖励名称,各单位不得随意设置奖项或使用本规定以外的称号、名称。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推荐对象的事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有本条规定情况发生并经查实的,撤销其奖励,停止其享受的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经费由各表彰奖励实施单位负责落实,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于发放奖金和制作奖牌、奖章和证书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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