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获表彰奖励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决贯彻执行林业各项方针政策,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奋发向上,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作风,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活动周期和数量:
(一)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获奖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从严掌握,适时进行;
(二)全国林业先进集体的受奖单位每次不超过100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受奖人数按照林业系统从业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一确定,每4年进行一次;
(三)森林卫士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受表彰人数,适时进行;
(四)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各项定期开展的单项业务表彰数量,根据从业人员数量和单位个数从严掌握,受奖单位控制在100个以内,受奖个人控制在200名以内;表彰奖励的周期不少于2年。
(五)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受奖人数每次不超过15人,每2年进行一次;
(六)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奖励的周期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参照本条第四款单项业务表彰的规定从严掌握。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工作一般按照申报计划、提名(推荐)、评审和表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林业英雄、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的授予,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和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名,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审定,发布授予称号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按照向人事部申报计划,由地方各级人事、林业行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层层推荐,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人事部、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审,发布表彰决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