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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四)森林卫士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执法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单项业务表彰由国家林业局授予在相应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对受表彰个人的奖励:
  (一)林业英雄、治沙英雄:颁发金质奖章、荣誉证书;
  (二)全国林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森林卫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对牺牲的人员,建议当地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四)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单项业务表彰一般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对受表彰组织的奖励:
  (一)全国林业先进集体: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全国防沙治沙,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关注森林活动的表彰奖励工作按照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国家林业局等主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奖励,按照《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营造林质量的表彰奖励,按照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条件和数量

  第十三条 获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林业事业和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协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工作积极进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
  (四)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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