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规定(试行)
(2005年4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林业系统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人事部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从事林业建设的中国公民和各种合法组织,符合本规定的,均可获得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表彰奖励工作应保持稳定性和体现时效性。
第四条 表彰奖励对象应主要面向林业建设事业的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获得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应具有先进典型和榜样的作用,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表彰奖励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表彰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
1、林业英雄;
2、治沙英雄;
3、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森林卫士。
(二)单项业务表彰
1、全国防沙治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植树造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森林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
8、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其它单项业务表彰。
第七条 授奖部门及对象
(一)林业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二)治沙英雄荣誉称号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
(三)全国林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授予在林业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