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经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及文化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员会、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帐目清理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申报、政府审核、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三)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