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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在文化市场司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二)审定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计划;
  (四)审核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提出资助标准;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音像制品译制经费指国产音像制品翻译制作的费用,包括翻译费、配音费、制作费等。
  第十条 宣传推广经费指向海外宣传推广国产音像制品的费用,包括调研费、宣传费、展演费、专项推广费、销售网络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费指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告系统费指用于建立和维护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公告系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评审费、工作补助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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