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工程,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财政部、文化部设立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对出口国产音像制品实行补助或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现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请各地通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申报补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申报材料,尤其是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实施能力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版权证明文件及近年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报告等。
三、请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刘鲁平、李健,电话:010-65551898/1896,传真:010-65551899,邮箱:lijian@ccm.gov.cn。
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中国音像制品出口专题”中予以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