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5]3号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