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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5]3号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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