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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1.人民陪审员入选推荐表
  2.人民陪审员入选申请表

200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 名额确定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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