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不能证明其活动质量受控的核承压设备不得验收。
附件2: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管,提高持证单位的质量意识,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国家核安全局根据《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一、持证单位年度报告
从国家核安全局发放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之日起,持证单位每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在第13个月内报送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相关人员的变动和培训情况;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监查情况和管理部门的审查总结;
(三)核承压设备活动的质量保证计划执行情况;
(四)核承压设备活动的不符合项清单;
(五)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进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六)国家核安全局监督检查提出的核安全要求及重大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持证单位重大变动报告
持证单位应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十五天内,将变化情况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改变;
(二)许可证申请文件承诺的生产场所、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技术能力、检验手段、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和状况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
(三)涉及许可证条件的改变。
三、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一)持证单位应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开始前三个月提交核承压设备活动准备情况报告。
1.设计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设计内容和进度计划;
(3)设计遵循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4)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2.制造/安装准备情况报告的内容:
(1)营运单位审查批准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分大纲》及程序清单;
(2)制造设备所在的系统;
(3)制造/安装内容、开始时间和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