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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
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持证单位法人代表变动时,应在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报送由新法人代表签署的政策声明。持证单位对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的《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中的其他变动,应报国家核安全局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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